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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店招店牌设置规范

发布日期:2018-05-23

 (秦淮区人民政府秦政规字〔20152号文2015721日发布,自201591日起施行)

    为规范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以下简称风景区)特色街区店招店牌的设置,保护风景区建筑传统风貌,根据《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夫子庙秦淮风光带容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规定的特色街区范围。

    2、在特色街区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3、店招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其文字、色调、形态、灯饰、材质、尺寸等元素应当与建()筑物风格、特色街区业态定位以及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体现风景区历史文化特色,并符合特色街区的容貌管理要求

4、设计、制作和安装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5、店招店牌设施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者妨碍的,设置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6、店招店牌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污损、脱色、缺字、灯光显示不全。悬挂规范,不得歪斜。牢固安全,固件不松动。

二、文字

1、店招店牌的内容应当与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注册商标及统一标识除外),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价格、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

    2、店招店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作为店招店牌用字。

    3、文字制作排版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标识适当。单位、商号名称应突出,其文字规格尺寸应明显大于其他文字。

    4、依法经批准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或者获得清真认证的经营单位,可在店招店牌上标明清真标志。

5、鼓励使用名家、名人书法作为店招店牌文字。

6、鼓励使用中外文对照文字制作店招店牌。

    三、色调

1、店招店牌色调应当与特色街区传统建筑风貌的黑、白、灰、深红等主色调相协调,冷暖、深浅搭配合理,每个店招店牌一般不超过三种颜色。

2、不得大面积使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

    四、形态

1、店招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庄重典雅,与特色街区建筑风貌、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协调,体现传统性、装饰性、艺术性效果。

2、店招店牌原则上分为牌匾式、悬挑式和镶嵌式三种形式。

3、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的店招店牌,宜采用灯笼、旗幌等悬挑形式。不得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的竖式灯箱。

4、不得设置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式店招店牌。

    五、灯饰

    1、店招店牌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等亮化形式,以静态、暖白光为主。不得使用外打灯、霓虹灯、快速动态灯等灯饰。

    2、灯饰应当设计新颖、制作精美,与建筑物风格、店招店牌版面造型相协调,兼顾白天景观效果,电线、镇流器等应当隐蔽处理。

    3、鼓励使用体积小、功率低、节能高效的绿色光源和非标灯具产品。

    4、店招店牌的亮化设施应当按照特色街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启闭。

    六、材质

1、店招店牌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形态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励使用防腐木、布艺、砖石等传统材料。使用玻璃、铝合金、亚克力等现代材料的,应当在设计上体现传统元素和哑光质感,并符合优质、环保要求。

    2、制作店招店牌应当根据版面设计和材质特点,采用先进的工艺精工制作,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的效果。

3、不得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灯箱布、喷绘布以及大面积不锈钢、钛金板等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不得使用易变形、易褪色、易霉变、易漏电等材料制作店招店牌。

    七、尺寸

1、店招店牌的尺寸应当与商铺所处街巷道路宽幅、门面高度、建筑形态等环境因素相协调。

2、牌匾式、镶嵌式店招店牌版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夹樘板尺寸。店招店牌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悬挑构建,建筑物无悬挑构建的,店招店牌外沿距墙体不得超过0.35米。店招店牌的面积占底层店面沿街立面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中单开间商铺店招店牌面积占比不超过40%

3、同一建筑楼体相邻店招店牌间应当保留02米以上间隔。

4、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的灯笼、旗幌等悬挑式店招店牌原则上不得超出建筑屋檐垂直投影线。

5、贡院街商铺一层侧招外缘距离墙体不得超过0.6米,高度不得超过0.6米;二层侧招外缘距离墙体不得超过0.6米,高度不得超过1.8米;三层侧招外缘距离墙体不得超过0.75米,高度不得超过2.2米。贡院西街商铺侧招尺寸按上述基数缩小10%-15%进行控制。其他街巷商铺侧招尺寸由特色街区管理机构根据道路、门面、建筑具体情况,在上述基数上适当增减,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八、定位

1、新(改、扩)建建筑物立面设计方案应当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对建筑物实施店面装修的,店招店牌设置位置应当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店招店牌应当在店面外侧依附建筑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传统风貌建筑底层商铺的店招店牌原则上不得超出夹樘板范围。现代风貌建筑底层商铺的店招店牌上沿原则上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店招店牌下沿原则上不低于商铺门楣下沿。

3、除悬挑式店招店牌和侧招以外,原则上不得在无回廊的建筑二层以上设置店招店牌。同一幢建筑二层以上有多家经营单位的,可在一层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大型综合性购物场所内有多个经营品牌的,经特色街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在户外统一设置品牌展示墙。

4、有回廊的传统风貌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在回廊外沿立面设置店招店牌。有门厅、雨搭或商铺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现状效果确定定位。

5、一个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正招。当同一商铺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店面时,可在不同朝向的店面各设置一块正招。

6、店招店牌定位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等特色装饰细部。

7、不得在建筑物屋顶、底层立柱或台阶、门窗、玻璃幕墙内外设置店招店牌。

8、不得侵占公共空间设置店招店牌。

    九、附则

1、在风景区范围内特色街区以外的区域设置店招店牌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2、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上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规范未规定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划和规定执行。

    4、本规范自2015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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