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出行 和谐旅游 让文明与旅游同行!夫子庙核心景区瞬时最大客流承载量为7.8万人,全天最大游客接待量为41万人。 当前实时客流:0人; 舒适度:0 首 页
政策法规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容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3

 (秦淮区人民政府秦政规字〔20152号文2015721日发布,自20159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容貌管理,根据《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夫子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确定的风景区范围。风景区内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应当符合《总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所属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在风景区内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南京明清建筑风貌,采用坡屋顶,包含粉墙、黛瓦、马头墙、花格窗等传统建筑元素,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不得大面积使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或者高反光材料。建筑高度应符合《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内秦淮河两侧建筑应当延续传统河厅河房形式,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高度以不高于魁光阁为宜,部分河房河厅可挑出水面或设置小码头,与十里秦淮水上游览衔接。

第六条  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反映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并设置专门的保护标志。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立面、内部装修装饰、室外地面铺装和附属景观设施等,应当与建筑风貌及其历史文化背景相协调。

第七条  在城墙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城墙两侧15米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与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15-50米范围内新(改、扩)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第八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附属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无污垢、剥落现象。玻璃、金属板类的应当每36个月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当每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当每23年粉刷一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或粉刷。出现破损、涂层脱落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按原有风貌修复。

第九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的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当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建筑物屋顶影响景观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保持原建(构)筑物风貌。临街建(构)筑物的山墙、风火墙、立柱、回廊等重要建筑元素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除老字号商户外,商铺、单位的临街门窗应当采用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当采用网格状透空式,颜色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封闭卷帘门窗。

第十三条  临街商铺透明门窗、橱窗的内装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橱窗展示内容整洁、健康、美观、有特色,不得展示特价、处理商品。商铺内柜台应当摆放整齐,宣传标识符合相应行业标识管理规定,宣传内容及宣传方式应当符合风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道路两侧和临街建(构)筑物屋顶、阳台、门窗、外立面不得架设天线、铁架、各类管线或者吊挂、晾晒、堆放物品。设置遮阳(雨)蓬,应当按风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式样、规格、色彩和位置安装。

第十五条  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设于建(构)筑物背面或侧面,原则上不得安装于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外罩或者挡板符合风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式样、规格和色彩要求,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室外地面。

第十六条  风景区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施工。在批准占用区域内,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材质和式样,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当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当日清理,毁坏的道路应当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中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底层装修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当设置全封闭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式样应当符合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规定,并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擅自占道。

第十九条  座凳、垃圾箱、护栏、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布局合理、数量充足、造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可达。在外观设计上体现地域文化特色,避免高饱和度色彩。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晾晒、悬挂物品。

第二十条  游客中心、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景点的标识牌应当醒目、易识别,尺寸明显大于周边商家店招店牌。

第二十一条  电瓶车、黄包车、游船等为游览活动服务的交通工具,应当采用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外观设计和清洁环保能源,按批准的线路运营,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二条  供水、燃气、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及其功能性用房,应当隐蔽选址或者采用符合景观风格的外观设计,并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公用设施废弃的,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拆除移出。

    第二十三条  各类公用设施的管线应当采用地下隐蔽方式铺设,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进入地下。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路面应当平整无破损、护坡良好、桥涵完整。道路上的各类井(箱)盖板、雨(污)水格栅等设施,应当齐全、完好,并与路面平齐。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应当保持畅通、无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拖把池。

第二十五条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畅通、安全,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标识系统应当布局合理、造型精致、图文规范、中外文对照,无脱落、毛刺、腐蚀等现象。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公共场所举办公益、展销活动的,应当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活动使用的展台、货柜、音响、广告等设施设备,按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要求设置和摆放,活动结束后立即移出。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拆除。

    第二十八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在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不得占用风景区公共场所吃饭、聚众打牌、下棋、卧躺。不得携带宠物进入步行街。

    第二十九条  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户外经营的,经营时段、空间范围、户外桌椅等设施的款式和摆放布局应当符合风景区管理机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条  步行街范围内,除景区专用游览观光车、救护抢险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管理养护环保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擅自进入。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及周边机动车、自行车库(场)应当布局合理,车辆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和绿化带。

    第三十二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和电子显示牌(屏)。

    第三十三条  不得在建(构)筑物屋顶、立柱、台阶等位置设置广告。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橱窗内外侧不得悬挂、摆放、书写、张贴、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集、标语、标贴。

    第三十四条  不得擅自在树木、线杆及建(构)筑物上设置或者悬挂灯箱、布(条)幅、布幔、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物品。

第三十五条  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色的建(构)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六条  设置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区夜景照明规划,与风景区建筑风貌相协调,并联网实行统一启闭。

第三十七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应当采用环保、节能型照明光源,配备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美观、整洁,无破旧、老化或者污损现象。

第三十八条  夜景灯光亮化、商铺橱窗和店招店牌照明应当控制照度,以柔和的暖色光、静态照明为主,如需做色彩变化,应当采用慢速渐变形式。不得使用激光或者其他高亮度照明形式,避免眩光。

第三十九条  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风景区店招店牌设置规范,并与建()筑物风格、街区业态定位以及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店招店牌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等特色装饰细部。不得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灯箱布、喷绘布以及大面积不锈钢、钛金板等材料制作店招店牌。

第四十条  店招店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悬挂规范,牢固安全。无歪斜、污损、脱色、缺字、固件松动、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电线、镇流器等应当隐蔽处理。

    第四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执行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向路面、树池倾倒垃圾、污水,不得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排放油烟、污水。

第四十二条  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实行统一委托清运,日产日清,不得向公共垃圾箱倾倒。

第四十三条  不得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踩踏、设摊、搭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不得在树木上划刻、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物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向河道岸坡及水体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废渣、粪便、泥浆、枯草等各种废弃物,不得在河湖内垂钓、捕捞、洗涤物品或者损坏河道设施、绿化。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风景区容貌的,按照《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2008-2019 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25-86772965   qhqlyj@126.com 技术支持:EPSO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委会行政执法监督电话:52851281      咨询投诉电话:025-52209788(9:00-21:00)       

紧急救援电话(夫子庙派出所):025-52208118 苏ICP备160644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