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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功能布局和业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3

(秦淮区人民政府秦政规字〔20152号文2015721日发布,自20159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的发展,优化街区的功能布局和业态结构,根据《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夫子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色街区的产业引导、业态管理和旅游配套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色街区范围包括:东起平江府路(含平江府路两侧),北至建康路南侧,西至中华路(含中华路两侧),南至琵琶街来燕路长乐路钞库街,并包括东水关至中华门段内秦淮河(秦淮段)河道及两侧规划路(含规划路两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色街区的业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色街区的总体定位为秦淮特色文化休闲游憩中心。

特色街区产业发展坚持文化资源向文化效益转化、观光旅游向体验旅游转变、低端商业向特色商业转换的导向。

第六条  特色街区功能布局和业态调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彰显文化、突出特色;合理配比、分类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特色街区以内秦淮河为分界线,北部街区整体构成文化体验功能区,包括贡院街(含桃叶渡)、贡院西街、东西市(含民间艺术大观园)、状元楼环线(含游乐场、苇巷)、瞻园路等,承载文博展览、演艺娱乐、创意设计、古玩艺术、体验旅游等功能;南部街区整体构成休闲娱乐功能区,包括大石坝街、琵琶街、钞库街(含来燕路)、平江府路(含白鹭洲公园西门)等,承载特色美食、特色住宿、休闲娱乐、中医养生、特色购物等功能。

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引导系统、公共卫生设施、特色交通工具以及邮政、金融、通信服务网点等旅游配套设施,应当设在特色街区主要道路。

第八条  特色街区重点发展文化创意、体验旅游、特色商业三大主导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包括:文博展览、古玩艺术、创意设计、演艺娱乐等业态;体验旅游产业包括:体验景区、特色住宿、创意旅行社、旅游配套等业态;特色商业包括:特色餐饮、特色购物、中医养生、精致休闲娱乐等业态。

第九条  特色街区包含贡院街(含桃叶渡)、贡院西街、东西市(含民间艺术大观园)、状元楼环线(含游乐场、苇巷)、瞻园路、大石坝街、琵琶街、钞库街(含来燕路)、平江府路(含白鹭洲公园西门)等九条主题特色街巷。

第十条  主题特色街巷的业态按照主导业态和辅助业态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和扶持符合主导业态的经营项目发展。限制辅助类业态超比例进驻或扩大经营面积和规模。

每条主题特色街巷的主导业态一般不超过三个,经营面积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辅助业态一般不超过三个,经营面积占比不高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主题特色街巷的定位和业态如下:

(一)贡院街(含桃叶渡)。东牌坊至西牌坊段定位为古文教中心主题,主导业态为文博展览、体验旅游,辅助业态为特色购物、特色餐饮;东牌坊至淮清桥段定位为古渡风情文化主题,主导业态为休闲娱乐、特色住宿,辅助业态为艺博展览。

(二)贡院西街。定位为老字号主题,主导业态为特色购物,辅助业态为老字号餐饮、休闲娱乐。

(三)东西市(含民间艺术大观园)。定位为非遗民俗主题,主导业态为手工艺展示与零售、古玩艺术。

状元楼环线(含游乐场、苇巷)。定位为高端休闲主题,主导业态为休闲娱乐、特色餐饮,辅助业态为特色住宿、精品购物。

瞻园路。定位为古玩艺术主题,主导业态为古玩艺术,辅助业态为特色购物。

大石坝街。定位为秦淮美食主题,主导业态为秦淮美食,辅助业态为各地品牌餐饮、特色住宿。

(七)琵琶街。定位为精致生活主题,主导业态为休闲娱乐、特色住宿,辅助业态为特色购物。

(八)钞库街(含来燕路)。定位为宝钞文化主题,主导业态为文博展览、中医养生、精品购物,辅助业态为特色住宿、休闲娱乐。

(九)平江府路(含白鹭洲公园西门)。定位为文体休闲主题,主导业态为文体娱乐、精品购物,辅助业态为特色住宿、创意设计。

特色街区内除前款主题特色街巷以外的其他街巷,由管理机构根据其发展实际适时提出主题定位和业态建议,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主题特色街巷的定位,制定经营目录,并依据经营目录控制主题特色街巷业态配比。

不得在主题特色街巷内新设经营目录以外的项目。不符合经营目录的已有项目,应当在管理机构的引导下调整或者迁出,不得扩大经营面积和规模。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环保、城管、公安消防、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特色街区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将特色街区业态管理要求告知申请人,并书面征求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色街区的宣传和推介,及时发布经营目录、业态指导等公共信息,组织、支持经营者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特色街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对彰显特色街区传统文化特色的经营项目,由管理机构在旅游推介、项目申报、相关评优活动、户外空间利用、店招店牌设置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在特色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特色街区业态管理要求,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创新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特色街区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出租房屋用于经营的,应当将特色街区业态管理要求告知承租人。

第十六条  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规模,不符合特色街区业态管理要求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指导经营者进行调整变更,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特色街区内禁止以下经营项目:

(一)工业生产性项目;

(二)产生较大油烟、异味、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电磁波、各类工业废渣废液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三)违反文明旅游、公序良俗以及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十八条  经营项目不符合本规定,又不进行调整或者迁出的,按照《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项目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制定经营目录应当报区政府批准。经营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门东、门西、南捕厅等其他功能片区的业态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利用文保单位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和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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