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河文化旅游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秦淮河文化旅游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本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本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本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本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本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 本基金会聘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定本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聘用要求:
(一)受聘人员应符合本基金会聘用岗位的任职资格。
(二)受聘人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及其他可证明本人工作能力资料的原件,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性。
(三)受聘人员不得有违法违纪记录,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中不得有影响其承担业务工作的因素。
(四)受聘人员入职需填写《入职登记表》,与本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接受岗前培训。
第七条 试用期管理:
(一)受聘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基金会可以根据受聘人员的实际表现和能力决定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试用期,但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成为基金会正式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者,自行终止试用关系。
第八条 岗位管理:
(一)聘用人员依其所在岗位享有相应的责、权、利。
(二)聘用人员应遵守基金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本基金会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公外出需经领导同意。
第十条 本基金会员工工作时间为9:00至18:00。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按照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假期管理:
(一)年休假: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可申请年休假。相关休假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病假:员工患病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填写《请假单》,并递交病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秘书长批准,病假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假:员工申请事假需填写《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秘书长批准,事假期间不予发放工资。
(四)婚假、丧假、产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班管理:
(一)本基金会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加班的应据实填写《加班审批单》,注明加班时间、加班事由,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有效加班,《加班审批单》作为每月加班时间计算的唯一依据。
(二)员工在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月的《加班审批单》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调休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签字确认后,据实补休。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考勤由人事专员进行登记(考勤内容包含出勤天数、出差天数、休假天数、加班天数、可调休天数),并于次月3日前交由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配合本基金会领导对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感、工作创造力、工作勤奋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调配、晋级、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七条 凡经本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本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 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 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 联系本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的,予以开除处理:
(一)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或触犯骨架法律、法规的;
(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三)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本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综合办公室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南京秦淮河文化旅游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南京秦淮河文化旅游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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